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佳鴻
- 選任辯護人
- 熊家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國禎律師
- 被告
- 程馨
- 選任辯護人
- 彭大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栢浚律師
- 被告
- 李惠申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陳宗佑
- 被告
- 蘇煜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趙培順
李昱霆
楊浥宏
張晋馼
蘇柏瑄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莊典育」及「李偉禎」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同案被告莊典育、李偉禎部分業經本院另以一0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在案,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莊典育」及「李偉禎」部分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