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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琴媛吳彥慧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佳鴻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被告
程馨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被告
李惠申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陳宗佑
被告
蘇煜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趙培順

      李昱霆

      楊浥宏

      張晋馼

      蘇柏瑄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莊典育」及「李偉禎」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同案被告莊典育、李偉禎部分業經本院另以一0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在案,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莊典育」及「李偉禎」部分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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