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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彭喜有鄭雅文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家凱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劉家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劉家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行,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大包(驗餘淨重各為995.582公克及993.500公克),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並經本院於108年3月2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予以羈押,並於108年1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3月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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