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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營業秘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如宜鄭燕璘郭瓊徽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榮財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張聰耀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26號、106年度偵字第19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四)關於被告翁榮財部分請求補充判決,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因本案牽涉犯罪事實眾多,案情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耗費時間超過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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