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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逸梅黃琴媛李俊彬

原告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益
被告
蘇柏綸(原名蘇若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以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判決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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