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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欽賢廖建瑋陳本良

原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林健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弘力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陳良誌
代理人

上列被告弘力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良誌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欽 賢

                 法 官  廖 建 瑋

                 法 官  陳 本 良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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