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由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鄭惠文對被告陳由力提出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
被 告 陳由力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由力係駕駛車輛載送貨物至各地為附隨業務,係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為3026-JF號自小客貨車送貨途中,沿臺南市東區中華東
路三段外側快車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崇德路之
交岔路口欲停等紅燈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
且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因操控車輛不當,誤踩油門,適有鄭惠文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停等紅燈,自後遭陳由
力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撞及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雙膝擦挫
傷合併前胸右腰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鄭惠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陳由力之供述 │於上開時、地,於送貨途中│
│ │ │,因誤踩油門,自後追撞告│
│ │ │訴人鄭惠文之機車,致其受│
│ │ │傷之經過。 │
├───┼──────────┼────────────┤
│二 │告訴人鄭惠文之指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三 │診斷證明書2紙 │告訴人受傷之情形。 │
├───┼──────────┼────────────┤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2.現場情形及兩車車損之情│
│ │表(一)(二)、卷附│ 形。 │
│ │照片 23 幀、車輛詳細│3.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
│ │資料報表 │之車主為金旺來企業有限公│
│ │ │司。 │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