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由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由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鄭惠文對被告陳由力提出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 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被 告 陳由力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由力係駕駛車輛載送貨物至各地為附隨業務,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為3026-JF號自小客貨車送貨途中,沿臺南市東區中華東 路三段外側快車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崇德路之交岔路口欲停等紅燈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操控車輛不當,誤踩油門,適有鄭惠文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停等紅燈,自後遭陳由 力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撞及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雙膝擦挫傷合併前胸右腰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鄭惠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陳由力之供述 │於上開時、地,於送貨途中│ │ │ │,因誤踩油門,自後追撞告│ │ │ │訴人鄭惠文之機車,致其受│ │ │ │傷之經過。 │ ├───┼──────────┼────────────┤ │二 │告訴人鄭惠文之指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三 │診斷證明書2紙 │告訴人受傷之情形。 │ ├───┼──────────┼────────────┤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2.現場情形及兩車車損之情│ │ │表(一)(二)、卷附│ 形。 │ │ │照片 23 幀、車輛詳細│3.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 │ │資料報表 │之車主為金旺來企業有限公│ │ │ │司。 │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