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廖偉翔 法定代理人 廖道中 法定代理人 宋芬蘭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洪文泓 被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3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