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吳延足
- 原告
- 侯博仁
- 被告
- 徐春安
- 被告
- 綠岱園藝造景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育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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