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陳素珍(林建明之母親) 被 告 黃再弘 被 告 四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