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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欽賢廖建瑋陳川傑

原告
林致雄
原告
林富
原告
林妤潔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文清
法定代理人
前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告
蔡奇璋

      羅永峯即力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上開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上開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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