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林致雄 林富 林妤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文清 前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蔡奇璋 羅永峯即力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上開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上開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