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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欽賢陳川傑廖建瑋

原告
鄭潘秀金
原告
鄭名玉
原告
鄭旭杰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國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告
偉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被告
黃碧山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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