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呂竹龍 原告兼上一人 陳金春 法 定 代理人 原 告 呂宗霈 被 告 謝坤良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楊政達 住臺南市○區○○路00號1樓 法 定 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2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