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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彭喜有洪士傑鄭雅文
  • 法定代理人
    鄭智中

  • 原告
    黃鐘玉
  • 被告
    王榮謙宇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附民原告  黃鐘玉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附民被告  王榮謙 附民被告  宇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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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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