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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志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志剛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志剛犯罪所得白米、關廟麵、茶葉各壹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文祺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636號
    被      告  鄭志剛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志剛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1月20日13時許,
    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某廟宇內,徒手竊取廟
    公倪松所有之白米、關廟麵、茶葉各1包(價值新臺幣1500
    元),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經倪松發現失竊後,報警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倪松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鄭志剛之供述。
          (二)告訴人即證人倪松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情,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告訴人所失竊之白米、關
    廟麵、茶葉各1包等物,均係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檢察官  林  朝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美  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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