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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清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清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4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2630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藥方共6張,均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44號偵查卷宗第107至107頁反面),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11所示之藥品共5瓶,均係被告所有且屬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見同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之天王補心丹1瓶,雖係被告所有,惟該藥品係被告委由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同卷第107頁、第109頁反面),非屬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數量│
├──┼────────┼──┤
│1   │安中散藥方      │1張 │
├──┼────────┼──┤
│2   │消風散藥方      │1張 │
├──┼────────┼──┤
│3   │鈎陳散藥方      │1張 │
├──┼────────┼──┤
│4   │天王補心丹藥方  │1張 │
├──┼────────┼──┤
│5   │吳茱萸湯藥方    │1張 │
├──┼────────┼──┤
│6   │獨活寄生丸藥方  │1張 │
├──┼────────┼──┤
│7   │安中散          │1瓶 │
├──┼────────┼──┤
│8   │消風散          │1瓶 │
├──┼────────┼──┤
│9   │鈎陳散          │1瓶 │
├──┼────────┼──┤
│10  │吳茱萸湯        │1瓶 │
├──┼────────┼──┤
│11  │獨活寄生丸      │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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