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芳宜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與丙○○父母係舊識,因向丙○○購買飲水機而認識,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對甲○○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 ㈠、丙○○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 甲○○所開設之診所進行飲水機售後服務時,向甲○○佯稱其專精於操作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下稱台指期),績效皆是正獲利,獲利可觀,並建議甲○○可先購入20口,以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進行台指期投資,並強調越早投資就 早一天多一天獲利。丙○○並佯裝要為甲○○在元大證券開設台指期交易帳戶,要求甲○○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供丙○○拍照,並佯以打電話予臺北元大證券公司「張總」直接為甲○○開戶,之後以通訊軟體LINE將所拍攝之甲○○證件照片傳予「張總」,再要「張總」將丙○○名下1,800,000元 資金撥至甲○○帳戶,以上開方式偽裝已為甲○○完成開戶手續。甲○○因而陷於錯誤,誤認該帳戶內已有丙○○移轉至甲○○帳戶之1,80萬元資金,亟欲返還該筆款項。甲○○在丙○○要求以現金支付下,二人遂於同日12時許,由丙○○駕駛自小客車載甲○○至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之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之日盛銀行先後提領100萬元、20 萬元交付予丙○○。嗣丙○○又於105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獲利新台幣74,000元」予甲○○,致使甲○○相信丙○○確有將其投資款操作台指期而獲利,於同年3 月22日,再由丙○○駕駛車輛載甲○○至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之玉山銀行提領共計600,000元予丙○○,丙○○並在甲 ○○要求下簽收收據。 ㈡、丙○○於105年3月22日、3月25日又以LINE陸續傳送「你獲 利新臺幣32,000」之訊息及要求甲○○加碼資金至360萬元 供丙○○操作,以此可獲得元大證券顧問費,並勸甲○○將保險質借出款項,獲利更豐,甲○○遂陷於錯誤,先於105 年3月30日由丙○○駕駛車輛搭載甲○○,至臺南市永康區 永豐銀行提領180萬元交給丙○○,丙○○再次於同張收據 簽收。復於同年3月31日丙○○再駕駛自小客車載甲○○至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保險單質借180萬元,並交付現金予丙○○做為投資期貨之用 ,丙○○亦先後在上開收據中簽名,表示有收到上開共360 萬元。 ㈢、又因甲○○投資南非幣及美金債券等標的獲利情形不佳,甲○○遂聽從丙○○提議,為馬上填補虧損,欲將上開投資贖回。二人遂於105年4月14日同至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贖回甲○○投資之900萬元後,在車上將全數現金交付給丙○ ○,丙○○同樣簽收於前開收據。丙○○以上開不實投資期貨、代客操作之詐術向甲○○詐得共1,440萬元。 二、丙○○另於105年7月19日21時許,至甲○○上開診所,向甲○○佯稱其取得德國公司亞洲地區防爆輪胎的專利權,倘售出後可獲利數倍,惟目前有資金缺口,請甲○○提供資金進行投資,過程中並提及已有公司欲簽約下單,並會取得宏佳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佳騰公司)面額1200萬元之支票。翌日,丙○○持面額1600萬元(發票人聯銢國際有限公司呂紹銘、臺灣銀行武昌分行、支票號碼:AC0000000號)、面 額1200萬元(發票人培盛有限公司潘英雄、華南銀行東苓分行、支票號碼:LD0000000)支票2紙交給甲○○,使甲○○相信其取得防爆輪胎專利代理權說詞為真,甲○○不疑有他,將其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質借500萬元欲投資丙○○ 防爆輪胎計畫。丙○○於同日駕車載甲○○前往臺南市永康區中國信託銀行欲提領500萬元時,適甲○○之配偶打電話 給甲○○,發覺有異而到場阻止,甲○○始未交付款項。 三、案經甲○○提起告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除告訴人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外,本判決所引用屬於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業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未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等情形,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自告訴人甲○○處收到1440萬元,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辯稱:「一開始告訴人是為了要投資來找我,一開始是有為了要操作期貨,但是我跟說他還沒有學會先不要。我有幫告訴人開期貨下單的帳戶,是模擬帳戶,我沒有幫他下單,是他要向我學期貨技術,他也有來學,如果我要騙的話,我幹嘛要簽收。告訴人跟我談的過程中,告訴人知道我有開餐廳賣滷肉飯,後來我要開分店,告訴人說他想要參與,我跟他說有賺錢給告訴人當股東,沒有賺錢就是當我跟告訴人借的。交付的金錢跟目的如之前偵查中所述是借款。當初那兩張支票是別人給我的,要向告訴人票貼換款,後來告訴人拿走後,就沒有還我」等語,經查: 一、就台指期操作投資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5年3月18日跟3月22日,陸續由丙○○載我去銀行領款項,然後交付180萬元給丙○○。因為他說他台指期操作蠻強的,他也一直講說他台指期蠻會操作,他說有參加過很多比賽都冠軍,而且他都正獲利。這一次是因為我在3月,就前一兩天,剛好他 來,我有請他幫我裝飲水機,3月18日他來售後服務的時候 ,我們剛好聊天談到這一件事。他說台指期一口是9萬元, 我想說不然五口、十口,他說那個大概都要成雙,他說二十口比較好,所以9萬乘以20,就180萬,他說這樣操作比較方便。本來我還沒有想要做,他說他跟臺北元大證券很熟,他是那裡的顧問,他在那裡操作很久,所以他說要直接幫我從證券那邊開戶、直接下單,越早下單越好,這是3月18日當 天禮拜五那一天發生的事。那天他鼓勵我直接台指期開戶,越快開戶,越早進去越早獲利。當天他就說他直接傳LINE給證券說要開戶。他說要身分證、雙證件,他直接把我的身分證用手機拍照,他說要用LINE直接傳上去。傳給臺北元大證券的『張總』。他在我面前打手機給張總說要幫我直接開戶。我當時聽不到張總的聲音,他是說我的名字甲○○,他說『你把他入到我的名下』,就是幫我開戶,然後入到他的名下。他說他有一個幫人家操作的證券戶,在那裡面,他馬上又說他把他名下有180萬,已經吩咐張總把他名下的錢直接 放到我開戶的帳戶,然後他要操作。他在手機這樣講。本來我還不要,他一講這樣,我反而覺得我不要欠人家錢,所以我當初就一開始在操作的時候,我問我銀行多少錢,那時候我手頭上剛好能夠用的就是120萬,然後我大概禮拜二,那 時候3月18日,我知道3月22日會有我們的健保金,會有一筆錢進來,所以我跟他說不然其他的款項我3月22日再給他。 」(見本院卷第151至154頁),是被告對甲○○自稱熟悉、專精於台指期操作,獲利頗豐,並進而直接以電話為甲○○開戶及以被告自己款項為甲○○進行操作,使甲○○認為被告已代墊投資期貨之款項。 ㈡、證人甲○○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3月18日跟3月22日,這陸續的180萬,我都是用現金,我本來是提議要用匯款的方 式,但是被告說因為稅金跟手續費的關係,希望我拿現金,這樣獲利比較好,就不會再扣掉那些錢。3月18日我就直接 到銀行領120萬。第二次3月22日那一天,就是拿60萬那一天,我突然想到我給他錢都沒有紀錄。然後我再請他簽收,他簽收的字條第一張就寫『台指期保證金』。就是警卷第35頁手寫資料,就是我22日請他簽的東西,這上面的字都是丙○○的筆跡。『台指保證金』,因為他是說投資台指期,是以台指保證金去操作的。因為我第一次忘記,第二次他就直接把整個總數寫上去,因為口說無憑,所以我才請他寫上去。『台指保證金』是22日寫的丙○○自己寫的,是他的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154至156頁)。核與卷內收據影本記載「台指保證金0000000、丙○○、3月22日」一致(見警卷第47頁),且被告亦在警詢中供稱該內容為其親寫(見警卷第5 至6頁),益徵證人所證有所依據。另證人甲○○再證稱: 「警卷第30至31頁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是我跟丙○○的通訊內容,他是左邊有一個人頭的,我是右邊的。他說我獲利 74,000元,這個部分是被告傳給我的,他幫我操作,就是禮拜一,禮拜五他跟我講說禮拜一會有一波,台指期會有波動,會有獲利賺頭,所以他禮拜五就說你趕快進去。(問:所以看了這個,你的意思是說你覺得就是他幫你操作,你獲利74000元嗎?)對,那個是台指期的。我看了這個,我認為 說這是我的獲利,因為他寫「你獲利」」,並核與卷內LINE對話擷圖所示「3/21留空單8765平倉8726今天你獲利74000 元」 內容相符(見警卷第30頁),可知被告在向甲○○取得第1 筆款項後,以上開LINE告知甲○○投資已有獲利,更使甲○○相信後,再以現金交付尾款60萬元予被告。是證人甲○○此部分證詞,應可採信。 ㈢、證人甲○○再證稱:「我在105年3月30日,他又開瑪莎拉蒂載我去永康中華路的永豐銀行提180萬,當天我有交給他。 因為他一直說獲利還不錯,你可以繼續加碼,我又再加二十口台指期。這部分也是交付現金。這一次就有錄音檔,我也是有問他說我們還是以銀行裡面直接去匯款,結果他也是講以現金交付比較好。是在3月25日原音檔1170跟4月10日原音檔1135,在譯文的第76頁跟第89頁,上面有講為什麼要直接用現金匯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59至160頁)。而依被告與甲○○之錄音譯文,被告在3月25日曾向證人甲○○要求加 到60口,需再多投資360萬元,並可以因此獲得元大證券之 顧問費,且為避免扣高額稅及手續費,最好以現金交付等情相符(見調偵卷第72至80頁,詳附表編號一)。且甲○○提出之永豐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內頁提領資料,顯示甲○○在 105年3月30日有現金提領180萬元(見警卷第46頁),則證 人甲○○此部分說詞,可以相信。 ㈣、依被告與證人甲○○間上開錄音譯文顯示,被告係要求證人甲○○加碼投資360萬,扣除上開180萬元,所餘180萬之來 源,業據證人甲○○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5年3月31日,丙○○又有開賓士車載我去中國人壽用保單質借180萬 ,這筆錢也是直接投資台指期的操作,又二十口。他也是提出說直接用現金比較好,所以就順理成章,也是直接現金交給他,他也都有簽名。(問:你所謂這兩次的加碼,是你自己認為獲利很好,所以你想要一直再加錢,還是丙○○有邀請你再加碼投資?)他就是有邀請,在LINE上面有寫」等語(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而被告與證人在上開3月25日 之通話除提到加到360萬、共60口外,還提到:「鄭:等於 說你現在在說的,雖然你是跟保險公司借,問題是你賺得去繳那些都綽綽有餘」(見調偵卷第80頁),確有提及要甲○○去向保險公司借款等情,更與甲○○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內頁記載「105年3月31日中國人壽保險股有匯入0000000元,被告同日提領現金0000000」一致(見警卷第43頁),則被告在3月25日以加碼期貨投資為由自甲○○ 處取得共360萬元款項一事,應可認定。 ㈤、被告坦承伊在4月14日有自甲○○處取得900萬元現金,並有被告手寫收據1紙在卷可按(見警卷第47頁)。又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5年4月14日有到臺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贖回我之前投資的900萬元基金,然後在車上有 交給丙○○這900萬元;我在富邦銀行有一些基金跟債券, 但是它好像一直不是獲利,而是相反的,反而變成本來存進的錢越來越少,結果就覺得很不爽快,然後一直算,我問理專,他也說獲利有少了很多,比本金還少,所以我才問丙○○,丙○○又跟我說你就乾脆直接出來,用這邊獲利更多,可以彌補回來。這個就是我有問他南非幣的時候,因為我南非幣發現不少錢一直掉,所以我才問他說為什麼,說我這邊已經虧了不少,請問他,我有打電話,他以LINE說這是開發金高手劉德宏,他也有寫說要趕快出來比較好,這個4月8日中午。我之前投資的這些基金、外幣有虧損,我問他的,結果他跟我講這些回答。所以我才想說要把這些錢贖回來。贖回來他有邀我再投資;我贖回的不只南非幣還有美金債券」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而被告確在105年4月7日曾轉傳與「劉德宏」間關於南非幣漲跌趨勢的訊息「鄭:劉兄想請教你南非幣目前情勢如何?劉德宏:Luke你有投資南非幣嗎?以目前狀況只會跌不會漲,難得金融市場傳奇人物Luke大師會請教我問題我真的有點嚇到,你的期貨戰績已經讓我們都很佩服,連張松允大師也一直很欣賞你的分析能力,有機會可以向你學習嗎?」,並在4月8日再傳「這些商品都是有陷阱的所以一定要果斷全部贖回」予甲○○,有LINE訊息截圖1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37頁)。再於4月12日向甲○○告知「1年的時間賠500多次,賠600萬,拜託,哪有這種商品 ;你賠那麼多,我也你跟說不用擔心,因為這個很快就賺回來了」,有譯文可證(見調偵卷第86頁)。另外,甲○○在交付現金予被告後,二人在同年4月27日之對話,內容亦提 及900萬投資後,甲○○即有100口單位(見調偵卷第92頁),堪信被告取得上開900萬元款項確係甲○○再投資期貨所 用。 ㈥、證人甲○○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警卷第38頁這張是他寫一張小紙條,我有呈上去,這裡就台指期保證金的操作,左上方176口,他是說有獲利到176口,中間有一個本金1440萬,那個就是他來,他寫給我這一張說你現在有獲利,你本金是這樣、現在操作的績效是這樣。他在5、6月,因為他有一天來我診所,中午我待在診所,他寫這一張他直接拿給我的,在我診所寫的,當天他除了寫這個給我,沒有給我看什麼單據或交易的畫面。當天是中午,我剛看完診休息,說實在也蠻累,他來,他也可能就談一些就走了,他就直接寫這一張,本金那些字是他本人的字跡。(問:照你剛剛的意思,這是他跟你表示說你的獲利是這些錢的意思嗎?)對,還有本金,連本金1440萬,都跟他以前寫的那一張保證金那個金額是相對的,是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66至167頁)。而上開紙條內容經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確實係伊親手書寫(見偵卷第51頁、本院卷第84頁)。參酌該手寫紙條內容「176口00000000(保證金)。160口x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而依上開過程,甲○○已支出1440萬元投資期貨共160口,符合證人甲○○前揭證述。再觀諸 卷內被告與甲○○間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被告向甲○○談論投資均係針對期貨操作,是證人甲○○上開款項均係聽信被告投資期貨代客操作說詞,為投資而交付無誤。 二、就投資防爆輪胎部分 ㈠、證人甲○○證稱:「(問:這一個譯文的日期,上面標示的是7月19日,也就是說丙○○在105年7月19日跟你說「明天 要出的是50台機器,我們現在是在德國那邊有,採購的話差不多100台機器採購」,你是否記得這時丙○○是在跟你說 什麼事情?)他是說他得到德國防爆輪胎的受理權,那個什麼權,就是他可以交貨德國的防爆輪胎,他有缺資金。(問:在第97頁跟第99頁,被告在同一天有跟你說「我跟你說,明天簽約有一張1200萬的保證金,這是我們可以領的,明天會跟他收一張宏佳騰的票是1200萬」,這是在跟你講什麼,你記得嗎?)他是說他跟這兩家有簽約,就是說有得到代理權,簽約他要提供防爆輪胎,他防爆輪胎要專業權,這幾間公司有跟他簽約,然後直接簽金額給他。他說得到專利,可以販賣」等語(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是被告曾在105 年7月19日前向甲○○稱其有獲得防爆輪胎專利代理權,並 已有公司和伊簽約。 ㈡、證人甲○○再證稱:「隔天他拿票給我,他說7月19日還不 曉得,7月20日他有拿票給我。一個培盛,一個聯。但是那 個好像篆體字還什麼,所以看不太清,不太知道那個中文,看不太瞭解。就是警卷第39頁的這二張之支票(問:為何隔天7月20日丙○○要拿這兩張票給你?)他在7月19日來的時候,一開始就跟我說我獲利,在第95頁,已經獲利到1800多萬,所以他說不然我們就大概算一算,我1600萬先給你,另外1200萬這一張是專門防爆輪胎的專利權。他的意思是說他總資金也是要1800多萬,他先拿一張1600多萬的那一張支票,他說這一張先給你,那就至少抵大部分了,抵大部分的那些台指期的投資,另外這1200萬是屬於後面防爆輪胎的事情。本來金額說是400萬,後來我跟他說我有中國信託的保單 ,可以質借500萬以上,他就直接說那乾脆你就投資500萬。我7月20日早上問人壽保險公司,他說我可以質借500萬以上,然後我才跟丙○○談」等語(見本院卷第170至171頁)。而證人甲○○並提出面額1600萬元(支票號碼:AC0000000 號、發票人聯銢國際有限公司呂紹銘、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200萬元(支票號碼:LD0000000號、發票人培盛有限 公司潘英雄、華南銀行東苓分行)支票影本2紙在卷可按( 見警卷第39頁)。再依卷內被告和甲○○間之譯文內容為「鄭:你現在總資金。張:總資金。鄭:總資金已經累計到 1800多萬,原本是1500萬。張:900萬和540萬,1440萬。鄭:對,你現在有1800多萬,你看我這個月就幫你多賺400多 萬」(見調偵卷第93頁、附表編號二),是被告和甲○○表示扣除本金1440萬元外,已為甲○○投資獲利400多萬,總 金額達到1800萬,客觀事證與證人甲○○前揭證述相符,堪信被告以上開2紙支票用以取信甲○○,被告確實已獲得防 爆輪胎專利代理並已有公司向其下單。 ㈢、證人甲○○再證稱:「他本來是要跟我借400萬,他說他有 資金缺口1200萬,他說他爸爸本來300萬來付,後來變成我 說我,後來我從我的保單,我本來有一張保單,我問一問,他說有500萬可以質借。因為那一天是晚上,所以7月20日早上有問保險公司,他說我那一張保單可以質借,我跟丙○○說至少不只400萬,可以500萬,他就這麼講,說不然你就投資500萬好了,那1200,他也可能要還他爸爸200萬,變成700萬,剩下有500萬。他爸爸說投資200萬,所以總共有700萬,1200萬減700萬就是500萬,剩下500萬他說如果有獲利, 變成我們各分250萬,但是這張支票先交給我。1600萬是先 前的獲利,1200萬是這一張防爆輪胎」等語(見本院卷第169頁),依證人甲○○之證述,該1200萬元支票內金額其中500萬係投資款、200萬係被告自稱其向父親借款,其餘之500萬就是日後獲利由甲○○及被告各取得250萬元,被告並將 支票先放在甲○○處。證人就被告關於各張支票之說詞證述詳盡,復參酌被告與證人間之7月19日錄音對話譯文內容有 提及1200萬係宏佳騰的支票,要讓甲○○先領取,之後有利益會每月拆帳等情一致,則其所證,應可採信。 ㈣、證人甲○○證稱:「後來我有要再去把錢領出來,因為那是人壽保險公司,是我的,他說可以現金質借,當天就可以領出,就可以借出來。我就直接有去領。那天也是丙○○載我去。那個在人壽保險公司,我當天早上去的時候,他跟我說大概下午你的錢500萬就可以匯來了,所以我最先是到中華 路的中國信託去領,那時候將近4點了,中國信託銀行領現 金,他說他們已經CLOSE了,所以沒有那麼多錢,他跟我說 在林森路,他跟我說他要問到底還有沒有哪一家有可以領現金。然後我就有打手機給丙○○,他在外面等,在這幾分鐘以內,中華路的中國信託還沒問出來,丙○○就打電話給我說林森路可以領到500萬現金,我嚇一跳,我也沒有怎麼樣 ,說好,不然我們就到林森路去領。後來有領到,他有拿500萬,但是他在點錢的時候,我太太打電話給我說你在哪裡 ,我說我在銀行領錢,她知道以後真的衝得很快,就來找我說她覺得是詐騙,她說你也可以打一下,不用這麼早,也沒有,所以她才阻止我領,所以點一半就沒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而被告亦在本院審理中亦供稱:「我有跟 證人到中華路中國信託領錢,再到長榮路中國信託,不是林森路,證人當天是要領500萬」等語(見本院卷第208頁),可知證人甲○○在7月20日本要領500萬交付予被告,惟因甲○○之配偶到場阻止,被告始未取得款項。另卷內被告手寫紙條,雖有記載各公司向其下單防爆輪胎之紀錄,然依證人甲○○所證,該張紙條係放置在被告屋內桌上,甲○○看到主動詢問可否拍照,被告並未實際向甲○○主張該紙條內容,則不能認被告有以該紙條做行使詐術方式,併此敘明。 三、證人甲○○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開台指期的戶沒有簽任何文件,沒有,因為他直接說、直接簽,所以那一次他照相,說臺北那邊已經說可以了以後,我想之後會再補給我。我就因為相信他。他是說他直接跟臺北公司營業員下單,所以他每次都用手機,現在都是,他都說他直接用手機跟臺北下單,現在幾口、幾口,多少、多少,然後說我幾口下單,幾口就平倉,就CLOSE,每次他一下單,都這家平了,然後直 接就有獲利。我不知道他用誰的名義下單。金士頓公司是一個團隊,他有參加一個公司團隊,他是在裡面,然後我的加到他裡面。我看過他下單好幾次,但是我一直懷疑,他的手機,我不曉得他到底手機有沒有跟對外聽到,因為我一直在看那些數字下單,我一直懷疑,但是我都沒有聽到,我只聽到他下單,下單買賣、買賣那些,但是我一直很懷疑,他到底有沒有真的下單。我在3月18日之後到本件提告,這個過 程中間我沒有看到我在元大證券台指期開戶的簿子,我跟他提起很多次,他都一直說,因為3月18日,我有3月30日、3 月31日也有,剛好我4月初有去他那裡,那時候剛好也是清 明節、兒童節有連假,他說那個連假可能會又推延後。我在元大有獲得多少利益、賺了多少錢、總資金已經累積到多少,這個都只他講的,沒有直接的看。防爆輪胎是哪一家廠在生產這個防爆輪胎要問被告,我不知道,他說是防爆輪胎專利」等語(見本院卷182、183、189至191頁),可知證人甲○○自始均未看到開戶台指期之帳戶,也沒有看到任何被告用甲○○投資款進行台指期操作下單、獲利等資料,均是因相信被告一面之詞而拿錢給被告操作。且在7月19日被告未 取得500萬元款項後,證人甲○○即在7月20日在電話中一再要求被告提出各項開戶、操作期貨等資料,惟被告均一再支吾其詞推拖,無法提出資料,此有附表編號三之錄音譯文可佐。另被告所交付予甲○○之支票,嗣後經提示均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2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7、61頁),在無任 何書面契約可證下,益徵該2間公司均非被告所稱已簽約防 爆輪胎專利之公司。再者,倘被告確實有為甲○○開戶、操作期貨或是曾經取得任何防爆輪胎專利代理權,提出上開資料應非難事,然被告自案件偵查迄至本院審理前均無法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可證被告上開說詞均屬虛妄之不實詐術,用以誘使甲○○投資給款。 四、被告雖以前詞抗辯,其辯護人並再辯稱:「告訴人在學習台指期的時候,也知道被告並沒有用他的名義去下單,那基本如果有這個事實,被告沒有涉犯詐欺罪」等語,然查: ㈠、證人甲○○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去過丙○○所開設的金華路的香香滷肉飯,我送花過去,我去看而已,沒有進去,就在外面門口而已。那時候他是說他有開新店,5、6 月 時我想說我跟他操作,他也有獲利,所以我送一盆花過去,我請人家送花過去,然後我當天中午去看他一下,就走了,我沒有跟丙○○說過我要投資他的香香滷肉飯」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而參酌卷內被告與甲○○5月19日之LINE對話內容:「請問Luke這週六開幕地點是不是金華路三段272 號,店名香香滷肉飯。鄭:是的,歡迎你來。張:我早上看完診中午會到」(見調偵卷第275頁),倘甲○○係股東投 資該店,何以開幕前連開店地點都不知道,還需問被告地址,顯見甲○○所證僅係開幕時送花祝賀,應屬實在。又倘甲○○是要投資被告之事業,二人間竟未討論任何關於股份、資金、損益分配等細節,亦未簽立任何書面文件,反觀卷內各項LINE訊息及對話譯文,甲○○多僅針對台指期投資和被告討論,內容十分明確,全然沒有任何投資香香滷肉飯之討論。再者,倘被告係向甲○○借款,以甲○○會十分在意自己款項運用有無獲利之心態,何以雙方竟會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在沒有任何擔保下,甲○○一再多方籌款交付高額款項予被告,實悖於常理。況依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供稱:「我3月18日拿180萬我說我要操作台指,是我要操作台指,跟他沒關係,事實上我是去投資其他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204頁),可徵被告確實有向甲○○稱款項是要操作台指期 使用,然被告並未實際以該款項進行投資操作。從而,被告所辯取得之款項係借款、投資其他事業云云,均不可採信。㈡、又被告供稱:「元大證券沒有甲○○的帳戶,那個是虛擬帳戶,也是他的名字,只是說它是虛擬,就是讓他模擬用的,跟一般的開戶是不一樣的。虛擬帳戶就是在模擬下單,那也可以像台指這樣下單一樣,是正常下單,只是說它是模擬的」云云(見本院卷第202頁)。然證人甲○○證稱:「我只 是在看它的指數看盤,我沒有實際操作,但是我在模擬做作業,如果這指數多少我就要下,我直接用筆寫,我是自已寫沒有操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86、187頁),可知甲○○自己看盤私下以紙筆模擬操作,與被告向甲○○所稱期貨帳戶無關。且上開款項已非借款,業如前述,倘甲○○只是要學習期貨技術以模擬帳戶下單,並不會有實際上的損益,何需先拿出高達上千萬元之款項交付予被告,自招款項無法索回之風險。且被告僅空口抗辯,自始亦未提出有為甲○○開設「模擬帳戶」之憑據,實難採信。 ㈢、又本件並非爭執丙○○以自己名義為甲○○下單,重點是在被告實際並沒有為甲○○開期貨帳戶及以投資的款項進行期貨操作之事實,卻一再以此為話術騙款,自屬詐欺行為。 ㈣、另被告交付予甲○○之支票倘係票貼,在本件被告未取得500萬元款項後,竟未要求甲○○立即返還支票,避免受損, 反而任由甲○○在到期日時持往提示,要與被告所稱票貼情形不符,顯示被告明知上開2張支票公司並無能力支付票面 金額,縱甲○○持往提示,被告亦不會受有損害,益徵被告具有詐欺之犯意。再者,被告係為順利自甲○○處取款始會簽收據,無從以此推論被告不具詐欺犯意。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事實欄二已著手行使詐術,並使甲○○陷於錯誤,惟被告尚未取得款項,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查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各階段取款之行為,均是以操作、投資台指期名義向被告詐得款項,且依卷內錄音及LINE訊息內容,可以知道被告先以開戶為名義,陸續要求甲○○加碼投資,期間又佐以讓甲○○自認獲利頗豐、擔任顧問、保證金等說詞誘使甲○○再為投資而付款,各階段說詞及詐術相互影響、累積,使甲○○深信不疑,在短短一個月陸續付款,各階段詐術之行使環環相扣,無法單獨切割區隔。是被告以同一詐欺目的,密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各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一罪。公訴意旨認該部分構成4個詐欺行為,容有未洽。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又被告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6月確定,於100年5月17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1年2月6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事實欄二之行為,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有上述前案紀錄,猶不知警惕,且年輕力壯、心智健全,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得財物,為圖不法利益,見告訴人有欲以投資獲得高額利益之心態,趁機使用詐術謀得暴利,犯罪手法實可非議,併參酌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態度、犯罪情節、所詐得之金額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甚鉅,復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肆、被告上開犯行詐得1440萬元,業如前述,雖未扣案,惟屬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所得,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附表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錄音譯文 一、 106(應為105)年3月25日-調偵卷第72至80頁 ┌─┬───────────────────────────┬──┐ │編│錄音譯文節錄 │錄音│ │號│ │檔名│ ├─┼───────────────────────────┼──┤ │1 │鄭:這樣,這樣你就要有60口,這樣你就直接跟我的單,就 │語音│ │ │ 是說我今天若賺70幾萬,你就是賺70幾萬就對了。 │1167│ │ │張:喔,是。還有另外一點,就是他的口數是說慢慢進用,慢│現在│ │ │ 慢再拉上去的。 │有20│ │ │鄭:不是、不是,數一口就是9萬,很簡單的。 │口 │ │ │ 你現在20口,你現在,就是你賺的他會慢慢加上去。 │ │ │ │張:我現在是否可我現在是否可以加?還是不可以? │ │ │ │鄭:我還要再幫你喬,應該是,你現在是公司的股東,應該是│ │ │ │ 沒問題,我如果真的要讓你加,我也沒有差,我公司那邊│ │ │ │ 再拿出來而已,等於我把加的名額再退走。 │ │ ├─┼───────────────────────────┼──┤ │2 │鄭:最差、最差,1個月都還有100萬,最好可能有300多萬。 │語音│ │ │張:這樣我去調回來,我來那個,那我可以補到 │1169│ │ │ ...(00:00:54)嗎?因為好像要500次,9,6,500次。 │補到│ │ │鄭:9,6,500,5409。 │540 │ │ │張:我要360萬嗎? │萬 │ │ │鄭:對,要360萬。 │ │ │ │張:360我如果補下去,是否會那個?就像楊林 │ │ │ │ 這樣,我貸款來的成數是少,不過如果我可以繳利息也沒│ │ │ │ 關係,因為這個獲利我就會這樣做。 │ │ │ │鄭:獲利一定會划算的,因為我就說過了,你看,我們依講 │ │ │ │ ,我現在是說依我們對做,就是多空對做的,零風險的部│ │ │ │ 分,他1天如果依60口來講的話,他1天是3萬6,1天你會 │ │ │ │ 實賺3萬6,22天是70幾萬,70幾萬再加上,這個都沒有算│ │ │ │ 到我的喔,再加什麼你知道嗎?因為你既然有30口,我就│ │ │ │ 要幫你申請顧問費,看能不能把你拉到1個月30萬,加上 │ │ │ │ 那70幾萬,剛好100萬。 │ │ │ │張:顧問費1個月,1個月多少? │ │ │ │鄭:30萬啊張:啊? │ │ │ │鄭:30萬。 │ │ │ │張:真的還假的? │ │ │ │鄭:真的。 │ │ │ │張:哪一間?元大的? │ │ │ │鄭:元大。 │ │ │ │張:元大,真的? │ │ │ │鄭:我1個月就30萬了。 │ │ │ │張:好,那這樣我給你。 │ │ │ │鄭:所以70幾萬加上30萬,剛好100萬,所以我 │ │ │ │ 跟你說的是最保守、最保守的就是100萬,我另外再操作 │ │ │ │ 的,就歸另外操作的,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張:嘿,好,我知道,照你今天這樣。 │ │ ├─┼───────────────────────────┼──┤ │3 │張:所以你現在說的,就是資金直接用進去公司,就不用那個│語音│ │ │ 。 │1170│ │ │鄭:不是啦,你如果直接用進去公司就有稅金的問題,如果 │給現│ │ │ 你資金出來有時候,我再載你去領也沒有關係,因為怎麼│金不│ │ │ 講?因為我算一算,譬如你以100萬來講的話,你如果匯 │會扣│ │ │ 進去我的戶頭,匯入公司的戶頭對不對,光所得稅,就是│到手│ │ │ 公司該繳的就6萬多元。 │續費│ │ │張:怎麼那麼高?100萬要6萬? │ │ │ │鄭:不是高,那個是算1年份的,因為…(00:00 │ │ │ │ :38)是1年繳1次,1年下來你想,你看現在營所稅很高的│ │ │ │ ,你匯進去公司我是不是要做發票? │ │ │ │張:不然就,但是我現在既然那個,我現在的身分是。 │ │ │ │鄭:到時我們新公司成立之後,因為現在我報上去了對不對?│ │ │ │張:報上去哪裡? │ │ │ │鄭:報上去元大,他已經准了,所以我現在,我 │ │ │ │ 跟你說我現在正在用,馬上好就馬上開了,到時你們有股│ │ │ │ 份,就是在經濟部商業司,你們去查,你們的名字都有股│ │ │ │ 份的那個字,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楊林都一樣,都有股│ │ │ │ 份的配備,那個就是我給你們公司的股權,股權你聽得懂│ │ │ │ 嗎?股權分配? │ │ │ │張:好。 │ │ │ │鄭:第二個就是,因為我現在是用公司的名義在做外資對不對│ │ │ │ ? │ │ │ │張:公司喔?什麼公司? │ │ │ │鄭:就超量(音譯,下同)啊 。 │ │ │ │張:你自己的...(00:01:37)。 │ │ │ │鄭:你現在臺灣的超量如果匯錢進去,你聽得懂嗎?你如果 │ │ │ │ 少還沒有關係,你如果匯進去,我問你,每年我不用扣營│ │ │ │ 所稅嗎? │ │ │ │張:對。 │ │ │ │鄭:我的意思是說那個是多繳的,你聽懂嗎?不需要繳納, │ │ │ │ 所以我才跟你說乾脆我載你去領現金比較快,因為我領現│ │ │ │ 金來存進去,就是說要扣看看。 │ │ │ │張:要存在哪裡? │ │ │ │鄭:我存進去元大的保管銀行。 │ │ │ │張:喔,你存在那邊。 │ │ │ │鄭:嘿,因為那邊是我個人的名字,因為負責人是我,我存進│ │ │ │ 去之後就不會扣到這一筆錢。 │ │ │ │張:就用你的名字就對了? │ │ │ │鄭: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0K,就是說我用。張:好。│ │ │ │鄭:沒有啦,元大的帳戶是開你的名字喔? │ │ │ │張:這樣喔。 │ │ │ │鄭:問題是我們現在入金的管道是要透過公司進去,因為你 │ │ │ │ 是站在我們團隊的,你不是個人的,所以我們是公司戶,│ │ │ │ 不同,我們是有一個保管銀行,所以說你如果要補到夠,│ │ │ │ 我們是要這樣入比較好張:好。 │ │ │ │鄭:為什麼,為什麼那時候你180萬還沒有差, │ │ │ │ 你如果說我的設備,頂多我的水設備,也用水設備開發票│ │ │ │ 。 │ │ │ │張:不要、不要。 │ │ │ │鄭:可以開到那個,但是我說的,我有庫存,我剛好用庫存 │ │ │ │ 做,不用繳納那一筆錢,問題是你現在增加的錢,因為你│ │ │ │ 忘記了,還有一個楊林,我的預算已經快要被楊林賠光了│ │ │ │ ,所以說你不能再匯過去了。等於說你現在在說的,雖然│ │ │ │ 你是跟保險公司借,問題是你賺得去繳那些都綽綽綽有餘│ │ │ │ 。 │ │ └─┴───────────────────────────┴──┘ 二、日期:106(應為105)年7月19日-調偵卷第93至102頁 ┌─┬───────────────────────────┬──┐ │編│錄音譯文節錄 │錄音│ │號│ │檔名│ ├─┼───────────────────────────┼──┤ │1 │鄭:你賺60幾萬了,賺60萬了,他說你1個月接不到2張訂單嗎│語音│ │ │ ?你現在1個月可以賺1台機器的東西,為什麼你要賣人家│1532│ │ │ 這台機器?你機器可以進,譬如你如果進10台機器,你做│ │ │ │ 不來的時候,你開始找點看,你自己的,這個要擴到北區│ │ │ │ ,現在就是說台北那邊,本來是人家要投資,人家要投資│ │ │ │ 宏佳騰那個,那個要拿差不多2億出來,他要佔百分之40 │ │ │ │ 的股份,我沒有給他答應,我就回去問我爸爸,我爸爸是│ │ │ │ 說不要答應他,但是可以怎樣,就是合作,合作就是很簡│ │ │ │ 單的,我現在機器沒有賣給他了,不過你進,你要給我投│ │ │ │ 資業績,若有超過這個業績,我們用合作的,就是你負責│ │ │ │ 訂單,我負責後製,後製就是說你所有摩托車,他現在是│ │ │ │ 這樣,宏佳騰他們進進來摩托車,譬如他那個是算,我不│ │ │ │ 知道摩托車這麼好賣,1年可以賣好幾十萬台。 │ │ │ │張:本來就是,我現在就是要買。 │ │ │ │鄭:他現在是說他現在出去,第一次出去,全部客人要買摩托│ │ │ │ 車,他就送紅包給你。目前我幫你算一算,你現在在投資│ │ │ │ 顧問公司的總金額多少你知道嗎? │ │ │ │張:我不知道。 │ │ │ │鄭:1800多萬。 │ │ │ │張:你說? │ │ │ │鄭:你現在總資金。 │ │ │ │張:總資金。 │ │ │ │鄭:總資金已經累計到1800多萬,原本是1500萬。 │ │ │ │張:900萬和540萬,1440萬。 │ │ │ │鄭:對。你現在有1800多萬,你就看我這幾個月幫你多賺400 │ │ │ │ 多萬。因為現在,我跟你說我現在裡面的金額,我這樣跟│ │ │ │ 你說比較快,這個金額現在還看得到,不過明天若換成美│ │ │ │ 金匯出去,就不太夠了。 │ │ │ │張:喔,所以你要? │ │ │ │鄭:來,我現在還有6571萬,6000多萬,6500多萬。 │ │ │ │ 這個中國信託的,可以去查,這個在我的帳戶裡,現在還│ │ │ │ 有6千多萬,不過明天要支出的是若是50台機器,我們現 │ │ │ │ 在德國那邊有,採購的話差不多100台機器才夠,100台,│ │ │ │ 全臺灣這樣。 │ │ │ │張:喔,所以你才一半而已? │ │ │ │鄭:以100台來講,是不是總共要? │ │ │ │張:那個9千。 │ │ │ │鄭:沒有,是不是總共要,但是我現在所說的意思是說付款方│ │ │ │ 式,我今天有跟他商量,就是說讓我們先繳一半,先繳一│ │ │ │ 半,一半很簡單的,就是50台,我們這個100台對不對,5│ │ │ │ 0台乘以3萬的美金,等於150萬的美金。要新台幣就對了 │ │ │ │ ,4500萬,不過我現在6500萬,我若匯4500萬出去,是不│ │ │ │ 是剩下2000萬? │ │ │ │張:對。 │ │ │ │鄭:這樣我的金融公司那邊會有影響,等於保證金會不夠,不│ │ │ │ 行,我不能低於那個。 │ │ │ │張:對,你要多少,金融那邊? │ │ │ │鄭:我現在就是這樣,因為明天簽約有1張,我跟你說明天簽 │ │ │ │ 約有1張1200萬的保證金,保證金是我們可 │ │ │ │ 以領的。不過這個保證金是要比較,因為公司對公司,你│ │ │ │ 聽得懂嗎?這個保證金為什麼可以領,為什麼,我說給你│ │ │ │ 聽,因為跟宏佳騰配合,他那邊總共要出10台機器,10台│ │ │ │ 機器我是算,1台機器是押押金,總共押1200萬,他是押 │ │ │ │ 金喔,押金,給我們的,給我們的。這個押金,這個保證│ │ │ │ 金沒有退的,沒有退的。就是說你若是,你去算嘛,10台│ │ │ │ 乘以3萬,是不是30萬的美金? │ │ │ │張:嘿,對。 │ │ │ │鄭:30萬的美金是不是總共有900萬的新台幣? │ │ │ │張:對。 │ │ │ │鄭:我們是不是成本完全沒有賺,我會押1200萬,是因為我們│ │ │ │ 抓300萬賺,我們賺300萬的。 │ │ │ │張:對。 │ │ │ │鄭:如果他沒有做到,他1年來的業績若沒有衝到超過這個120│ │ │ │ 0萬,就是說他給我們的訂單沒有超過這個1200萬,我們 │ │ │ │ 直接是5萬的美金賣給他們。 │ │ │ │張:若沒有衝? │ │ │ │鄭:衝到,你花5萬,美金多少? │ │ │ │張:150萬。 │ │ │ │鄭:就是直接150萬。 │ │ │ │張:嘿,對。 │ │ │ │鄭:10台要多少?1500萬,所以他就要再多付我們300萬,就 │ │ │ │ 是1年的時間,他的訂單若沒有衝過1200萬的業績,他還 │ │ │ │ 要倒貼我們300萬。機器是不是總共他那邊是,他那邊120│ │ │ │ 0萬,1200萬我押給他,明天會跟他收1張宏佳騰的票,是│ │ │ │ 1200萬,他開是開在9月中,我給他2個月,因為公司現在│ │ │ │ 在用的是2個月的公司票,我讓他開9月中,因為9月中我 │ │ │ │ 們剛好在8月底的時候可以交機器給他們,從9月中,從在│ │ │ │ 9月中,就是起算,合約起算就是說今年9月到明年9月剛 │ │ │ │ 好1年,你的業績如果有做超過1200萬,這樣我這些機器 │ │ │ │ 就是跟你收3萬元的美金,就是1台3萬美金,讓你宏佳騰 │ │ │ │ 長期配合,如果你沒有做到1200萬的業績,這些機器就是│ │ │ │ 要變成5萬美金,就是你還要再付我300萬美金,300萬元 │ │ │ │ 的新台幣。 │ │ │ │張:你有和他簽了嗎? │ │ │ │鄭:明天要簽了。 │ │ │ │張:喔,你和他說好了嗎? │ │ │ │鄭:我現在一定要找你討論,為什麼?因為我這 │ │ │ │ 邊算一算之後,我明天這些錢就匯出去了,這樣我不夠,│ │ │ │ 我有差,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你若要挺我,我就把那1張 │ │ │ │ 1200萬宏佳騰那1張公司票給你,給你領,等於1200萬你 │ │ │ │ 先領,不過我差不用差到1200萬,我沒有差那麼多,等於│ │ │ │ 要1200萬給你領,去領沒有關係,就是說多出來的錢一起│ │ │ │ ...(00:08:22),因為我們現在每個月會帳,就是說我 │ │ │ │ 們1個月業績做多少,包括...(00:08:27)公司那邊多少│ │ │ │ ,我叫會計師做一個表出來,我們這個叫做現金收入,就│ │ │ │ 是說每個月我們會拆帳,我們的利益拆帳,我們就直接,│ │ │ │ 譬如說我們看是要拆完匯到那邊,還是要整筆匯進去你那│ │ │ │ 邊。 │ │ │ │張:然後呢? │ │ │ │鄭:然後你再拆給我,我都可以、我都可以,因為我爸爸就叫│ │ │ │ 我一定要。 │ │ │ │ 他就說我對你越好,我就賺越多,我們2人就賺越多,我 │ │ │ │ 們就是要和諧。 │ │ │ │ │ │ └─┴───────────────────────────┴──┘ 三、日期:106(應為105)年7月20日-調偵卷第102至111頁 ┌─┬───────────────────────────┬──┐ │編│錄音譯文節錄 │錄音│ │號│ │檔名│ ├─┼───────────────────────────┼──┤ │1 │張:好,我們,我看我們全部都解決一下好嗎? │語音│ │ │ 你順便明天,我們說一說,你順便,你有跟我說你期貨獲│1556│ │ │ 有1800多萬元,是嗎? │ │ │ │鄭:對。 │ │ │ │張:我們來把帳,應該都有一個明細,也是要交 │ │ │ │ 代一下,我們明天,我跟你說,我們明天差不多下午,差│ │ │ │ 不多晚上10點,好不好,來我這裡? │ │ │ │ 好,你順便把,沒有,你的資料什麼的。 │ │ │ │鄭:我的意思是說有什麼,...(00:00:50),我們就當面, │ │ │ │ 當面講比較清楚。 │ │ │ │ 沒有,你怎麼突然態度變這樣,我不知道是。 │ │ │ │張:好,這個我那時候就有跟你說過一些我們的報表什麼的,│ │ │ │ 你也不要給我拖,是嗎? │ │ │ │鄭:嗯。 │ │ │ │張:你不是有做期貨,是不是? │ │ │ │鄭:沒有,現在。 │ │ │ │張:你有無做期貨? │ │ │ │ 好,我聽你講。你今天,那個時候我跟你說過很多遍了,│ │ │ │ 是不是?你也要跟我交代一下。 │ │ │ │鄭:沒有啦,現在斷斷續續,你這樣說我聽不懂 │ │ │ │ ,我真的斷斷續續,聽得不是很清楚,我說的意思是說。│ │ │ │張:你順便把你的資料,我們做的我們來講一講好嗎? │ │ │ │鄭:沒有,張醫師,你聽我說。 │ │ │ │張:我聽你講,好。 │ │ │ │鄭:不是啦,你聽我講。 │ │ │ │張:你也聽我講。 │ │ │ │鄭:對啦,我現在講的意思是說,因為我不瞭解今天什麼狀況│ │ │ │ ,你聽懂嗎? │ │ │ │張:我也是要瞭解你期貨的狀況,好嗎?好,你 │ │ │ │ 跟我講一下,可以嗎?LOOK,董仔,你是董仔,應該都知│ │ │ │ 道這種的也是要做一下,不然你給我一些資料好嗎?不然│ │ │ │ 這個事情也是要做是不是?事先也是都要好好的做,也是│ │ │ │ 要照一個規矩來做,是不是,董仔?董仔,是不是這樣?│ │ │ │ 是不是啦? │ │ │ │鄭:沒有啦,張醫師,你現在突然。 │ │ │ │張:是嗎? │ │ │ │鄭:你現在突然跟我講這樣,說真的,我不知道 │ │ │ │ 為什麼你的態度會變這樣,這個我不知道,不過我說的意│ │ │ │ 思是說,我的意思是說你現在什麼LOOK、什麼董仔,我感│ │ │ │ 覺整個都不對,因為。 │ │ │ │張:不然你要感覺,你要感覺怎樣? │ │ │ │鄭:我們有變,我們有這麼生疏嗎? │ │ │ │張:那個,是,董仔,不然我們明天講,現在講 │ │ │ │ 也是那個,好嗎?我們明天差不多中午1點,來我這邊, │ │ │ │ 也麻煩你給我一個資料,我們全部都說清楚,好嗎?不然│ │ │ │ 現在太晚了,再講也是這樣,我們一起來處理好,好嗎?│ │ │ │鄭:因為事情發生,事情發生,我的意思是說我今天這件事情│ │ │ │ 。 │ │ │ │張:好嗎?我們來見面還是?不然你現在有無辦法跟我做一個│ │ │ │ 交代? │ │ │ │ 做一個處理? │ │ │ │鄭:現在就是我說給你聽。 │ │ │ │張:對、對,你可以嗎? │ │ │ │鄭:為什麼沒有辦法處理,你跟我說,為什麼沒有辦法? │ │ │ │張:你有無辦法把之前的也都來做一做嗎? │ │ │ │鄭:我說的意思是說,你現在,你看事情,我不知道是怎麼樣│ │ │ │ 。 │ │ │ │張:你期貨可以拿過來嗎?資料? │ │ │ │鄭:沒有啦,跟那個都沒有關係。 │ │ │ │張:這有關係啦,我跟你說那麼多遍了,是不是? │ │ │ │鄭:那個...(00:07:28)現在都沒有關係,為什麼沒關係, │ │ │ │ 我說給你聽。 │ │ │ │張:你那個期貨,資料我也跟你講過了,好嗎? │ │ │ │鄭:要講,來、來、來,我們見面再講。 │ │ │ │張:不然要怎麼講? │ │ │ │鄭:這跟資料完全都沒有關係,為什麼你知道嗎? │ │ │ │張:不知道,我不知道。 │ │ │ │鄭:沒有,今天。 │ │ │ │張:你是不是期貨的資料要給我?我們那個時候 │ │ │ │ 有講,你有給我過嗎鄭:張醫師,我那個時候有給你資料│ │ │ │,該傳給你 │ │ │ │ 的,我也有傳給你。 │ │ │ │張:什麼資料?期貨,你的交易記錄有無給我? │ │ │ │鄭:我的意思是說,今天這些,不是啦,我現在。 │ │ │ │張:交易記錄你有無給我?不然我們明天來見面 │ │ │ │ ,你準備拿給我,我們來講清楚,不然現在。 │ │ │ │ 因為我現在,因為張醫師你現在這樣講很模稜兩可,就是│ │ │ │ 說,我現在。 │ │ │ │張:沒有、沒有,我很確定的,你把期貨講好,用那個,這裡│ │ │ │ 也看。 │ │ │ │鄭:問題我們現在就不是,不是啦,我們現在。 │ │ │ │張:不然現在怎樣,我們已經拖,我們從3月到 │ │ │ │ 4月、5月、6月,很多個月了,現在7月了,你有無給我資│ │ │ │ 料過?有嗎? │ │ │ │ 你資料要給我啦,你資料給我,我們再來做處理,不然這│ │ │ │ 個處理不掉。 │ │ │ │鄭:這個跟資料哪有什麼關係? │ │ │ │張:你期貨做得怎麼樣,你又沒有跟我講,你要怎麼跟我講?│ │ │ │ 你有無期貨的單子可以給我?我們再來講,讓你準備一下│ │ │ │ ,好不好?你的獲利或什麼的你就要講,這樣我們才能好│ │ │ │ 好的一起處理,這個是一個誠信原則,你那時候有跟我講│ │ │ │ 過,是不是? │ │ │ │鄭:對啊,這個就是誠信原則,不然...(00:10 :14)。 │ │ │ │張:對啊,誠信原則,你有跟我說,你是不是有跟我說。 │ │ │ │鄭:你今天,不是,你今天對我來講有誠信嗎? │ │ │ │ 我現在說的意思是說事情發生,我說的意思是說我沒有去│ │ │ │ 責備說誰對、誰錯,你聽得懂嗎?問題是說這個該誰的問│ │ │ │ 題,該誰要負的責任要講清楚。 │ │ │ │張:對,你期貨有給我負責嗎?有跟我講嗎? │ │ │ │鄭:沒有啦,該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