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及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政忠(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9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該判決正本已於107年9 月27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收訖,上訴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10月2 日透過監所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僅泛稱:為不服判決乙事,如蒙恩准,實感德澤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於107 年11月1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7 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之刑事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