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立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立仁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立仁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BT軟體同時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視聽著作「軍艦島」,助長本案視聽著作遭他人非法重製之速度,可認被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節,應較其擅自重製之情節為重,是被告一行為同時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㈡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以BT軟體下載方式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未獲授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不但侵害著作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素行尚可,兼衡其自陳因經濟能力不佳,迄今未與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19頁),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無業,須照顧年邁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偵卷第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174號被 告 李立仁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立仁明知「軍艦島」電影,係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授權而得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0日13時54分前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6樓之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125.230.216.144), 在www.btbbt.cc網站,使用P2P(網路分享軟體)「BT」軟 體,未經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網站上下載並公開傳輸前開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李立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玉鳳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貴院107年聲調字第202號調取票及所附之IP位址:125.230.216.144的使用者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四)刑事告訴狀所附之發行協議書、影片授權書及網頁蒐證資料。 二、核被告李立仁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一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檢 察 官 張簡宏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