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天成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家正
- 被告
-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誠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祥閎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106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