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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湘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徐湘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所載「執行完畢,」補充記載為「執行完畢並釋放出所,」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
被      告  徐湘怡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湘怡前於民國 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毒聲字第 613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
    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 106 年 7 月 21 日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 14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徐湘怡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7 年 1 月
    23 日 4 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本淵寮綽號「阿雞」之友人
    家中,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
    後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 次。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實      │
├───┼───────────┼───────────┤
│(一)│被告徐湘怡於警詢中之自│被告曾於 107 年 1 月  │
│      │白                    │23 日 4 時許,在臺南市│
│      │                      │安南區本淵寮綽號「阿雞│
│      │                      │」之友人家中,將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
│      │                      │璃球內,以火燒烤後產生│
│      │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
│      │                      │非他命 1 次之事實。   │
│      │                      │                      │
│      │                      │                      │
│      │                      │                      │
├───┼───────────┼───────────┤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被告於 107 年 1 月 26 │
│      │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日 17 時 5 分為警採尿 │
│      │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尿液檢體編號第      │
│      │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107I042 號,檢驗結果呈│
│      │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類陽性反應之事實。    │
│      │告                    │                      │
│      │                      │                      │
├───┼───────────┼───────────┤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情形│
│      │表                    │而非屬初犯或 5 年後再 │
│      │                      │犯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徐湘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檢察官   彭 郁 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素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1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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