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6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緯 柯克明 游致銘 胡順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692號),被告李奇緯、游致銘、胡順來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嗣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柯克明於審判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奇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克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游致銘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順來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李奇緯部分: 李奇緯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國瑞牌、Camry灰色自用 小客車(登記於李奇緯之母廖秋霞名下,車身號碼:ACV00 -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E00122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B4車),於民國102年7月31日9時47分許,在臺 南市○區○○路000號前遭竊,李奇緯因不甘受損,遂告知 李睿杰(原名李瑞豐,業另行審結)上情,李奇緯與李睿杰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李睿杰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向李奇緯購入B4車之車籍。李睿 杰遂自行於102年8月26日18時許至102年8月29日前之某時,向陳一漢(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收取來路不明之車號00-0000號灰色、同款贓車(為蘇秀瓊所有、由林澄 銘使用,於102年8月26日18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與鳳甲二街交岔路口遭楊天賜竊取,車身號碼:ACV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E001501號,下稱A4車,楊天賜竊盜部 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4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4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嗣李睿杰將上開業已變造完成之A4車,放置於臺南市仁德區某打擊練習場旁巷內,並告知李奇緯(對車輛以贓車借屍還魂並不知情)前往取車,李奇緯於取車後,即於102年8月29日12時許,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之員警謊稱尋獲,致員警於刑案紀錄表上登載該車於102年8月28日18時15分尋獲而破獲等不實事實,足生損害警政機關對於失竊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李奇緯旋於102年9月10日將上開業已變造之A4車出售予李睿杰(登記於鄭宇成名下),李睿杰再將車轉售予不知情之鍾兆鍹,嗣經警方查扣,並對A4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㈡柯克明部分: 柯克明、陳子昌(業另行審結)均明知車號0000-00號、福 斯Golf黑色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WVWZZZ1KZ7W524992號 ,下稱B13車),業於101年12月間因車禍毀損,而由郭定達向胡俊容購入該車車籍,柯克明與陳子昌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子昌以柯克明之名義,於102年5月2日,以B13車之車牌懸掛於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下稱A13車)上,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順益公司)申辦貸款40萬元,並將B13車籍於102年5月7日過戶至柯克明名下,致順益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於102年5月9日核撥上開款項至東昌汽車所使用由游致銘申設之聯邦銀 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經警循線查獲B13車之毀損車體,而查悉上情。 ㈢游致銘、胡順來部分: 緣陳慧增(業另行審結)向施澤宏購入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體(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A14車),及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毀損車體及車籍(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B14車)後,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南」之成年男子,於不詳之時、地,將B14車之車身號碼 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A14車,陳慧增再於101年11月5日 將該業經偽造之A14車出售予知悉上情之郭定達。郭定達( 業另行審結)購入上開經偽造車身號碼之A14車後,因該車 引擎縮缸,郭定達、游致銘、胡順來乃另共同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郭定達透過游致銘聯繫胡順來,委由胡順來維修上開A14車,胡順來遂於102年1月間,在址設屏東縣 之日鼎汽車材料行內,將B14車之引擎號碼以整塊裁切重新 焊接之方式,黏貼至業已報廢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引擎上(引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C14車引擎),再 將該C14車引擎更換至上開A14車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再將該車交付予郭定達、游致銘,而胡順來則因此獲取3萬8千元之報酬。嗣後郭定達將該車轉售予不知情之盧家興,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14車予以鑑定,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有如附表編號1「證據名稱及出處」 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有如附表編號2「證據名稱及出處」 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稽。 ㈢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有如附表編號3「證據名稱及出處」 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稽。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柯克明為詐欺犯行後,刑法業 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第339條,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處罰金刑部分業已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柯克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李奇緯部分:核被告李奇緯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與李睿杰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柯克明部分:核被告柯克明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與陳子昌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游致銘、胡順來部分:核被告游致銘、胡順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2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游致銘、胡順來與郭定達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李奇緯、柯克明、游致銘、胡順來均年富力強,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以前揭不法手段牟利,嚴重影響警方追贓之查緝、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並有礙製造廠商對車輛來源之識別性,及妨害市場交易安全及誠信,所為實不可取,惟念渠等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其中被告柯克明並業已賠償告訴人順益公司之損失,有清償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四第26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緩刑:查,被告柯克明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事後已將詐得之貸款賠償告訴人順益公司完畢,有清償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263頁),告訴人順益公司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柯克明自新機會,並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翁坤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61頁)。故被告 柯克明經此偵審科刑程序之教訓後,應足收警惕之效,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受如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 新。又考量被告柯克明犯罪之情節,為使其確實知所警惕,並督促其能崇法慎行,及彌補其對法秩序之傷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之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其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附敘 明。 六、沒收: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各定有明文。查: ㈠被告李奇緯因本件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行,因此獲取4萬元 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另被告胡順來因本件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行,因此獲取3萬8千元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惟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游致銘供稱其並未因本件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行獲取任何報酬(見本院卷三第233頁背面),而遍觀卷內亦無證 據證明被告游致銘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柯克明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向告訴人順益公司詐欺取得之貸款40萬元,業經被告柯克明清償完畢等情,業據被告柯克明供承在卷,並據告訴代理人翁坤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本院卷四第261頁),復有清償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26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自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8條、第214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1 │犯罪事實 │⒈被告李奇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自白。 │ │ │一㈠ │ (見警1卷第438至439頁、第441至443、445、456至457頁、偵1 │ │ ├─────┤ 卷第230至231頁、審訴2卷第74至75頁、第91至99頁、本院卷3第│ │ │即起訴書犯│ 53至55頁、第83至93頁) │ │ │罪事實一㈡│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睿杰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與│ │ │ │ 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65至466頁、第467-470頁、第471-473頁、偵1卷第│ │ │ │ 165-167頁、偵2卷第203-206頁、偵3卷第176-179頁、第180-182│ │ │ │ 頁、第315-316頁、審訴2卷第33-61頁、本院卷2第115-124頁、 │ │ │ │ 第174-209頁、本院卷5第65頁) │ │ │ │⒊證人楊天賜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與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18至421頁、偵1卷第223至224頁、第237至238頁、│ │ │ │ 第243 至244頁) │ │ │ │⒋證人林澄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83頁) │ │ │ │⒌證人洪浚勛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31至432頁、偵2卷第28至30頁) │ │ │ │⒍證人王曉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64頁、偵3卷第39至40頁) │ │ │ │⒎證人鄭宇成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76頁) │ │ │ │⒏證人陳韋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35至436頁、偵2卷第148至149頁、偵3卷第243至 │ │ │ │ 244 頁) │ │ │ │⒐證人即告訴人鍾兆鍹於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78至479、484至485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本院│ │ │ │ 三第83至93頁) │ │ │ │⒑證人李保德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26頁、偵2卷第28至30頁) │ │ │ │⒒證人胡俊容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1卷第429至430頁) │ │ │ │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陳一│ │ │ │ 漢)。 │ │ │ │ (見偵3卷第136至143頁) │ │ │ │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 │ │ │ :陳一漢)。 │ │ │ │ (見偵3卷第144至150頁) │ │ │ │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700號、102年度毒偵 │ │ │ │ 字第5219號檢察官起訴書(被告:楊天賜)。 │ │ │ │ (見偵3卷第151至161頁) │ │ │ │⒖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鍾兆鎧、│ │ │ │ 牌照號碼:ACS-7600、102年10月29日)、車號000-0000行照影本│ │ │ │ 及鍾兆鎧、李瑞豐名片各1紙。 │ │ │ │ (見警1卷第480至482頁) │ │ │ │⒗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2年11月19日桃警刑大三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 │ │ │ 變)造案」勘察報告1份。 │ │ │ │ (見警1卷第150至155頁) │ │ │ │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牌號碼:000-0000、│ │ │ │ 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AZF001220、車身號碼:ACV00-000000│ │ │ │ 3、報案人姓名:李奇緯)。 │ │ │ │ (見警1卷第157頁) │ │ │ │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22日保三貳 │ │ │ │ 警刑字第1020007433號函(說明查扣車號000-0000,鑑驗後該車│ │ │ │ 係失竊車輛ZN-7020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被變造成ACS-7600之 │ │ │ │ 車身號碼ACV41~00000000引擎號碼1AZE001220整車套裝而成) │ │ │ │ 暨檢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車牌兩面。 │ │ │ │ (見警1卷第209頁) │ │ │ │⒚牌照號碼ACS-7600、ACJ-7660、5228-D8、7879-NL車號車輛之歷│ │ │ │ 任車主表。 │ │ │ │ (見警1卷第417頁) │ │ │ │⒛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賣方:王崇有、買方:李保德、│ │ │ │ 牌照號碼:5228-D8、日期:101年10月15日)。 │ │ │ │ (見警1卷第427頁) │ │ │ │汽車委賣合約書(賣方:清興汽車、買方:王崇有、牌照號碼:│ │ │ │ 7879-NL、日期:99年11月29日)。 │ │ │ │ (見警1卷第428頁)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檢陳汽車ACJ-76│ │ │ │ 60汽車失竊案說明)、臺南市政府瞀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見警1卷第444至446頁)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牌號:ACJ-7660、廠牌│ │ │ │ :國瑞、引擎號碼:1AZF001220、車身號碼:ACV00-0000003、 │ │ │ │ 報案人姓名:李奇緯)、刑案紀錄表。 │ │ │ │ (見警1卷第447至448頁)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汽(機)車及一般竊│ │ │ │ 案失竊現場勘查表(報案人姓名:李奇緯、車牌號碼:000-0000│ │ │ │ )。 │ │ │ │ (見警1卷第449至450頁)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名稱:廖秋霞、牌照號碼:ACJ-7660)│ │ │ │ 。 │ │ │ │ (見警1卷第451頁) │ │ │ │竊案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 │ │ │ │ (見警1卷第452至454頁)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一般陳報單(陳報日期:│ │ │ │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9日、主旨:檢陳尋獲失竊汽車ACJ-7660號 │ │ │ │ 引擎、車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見警1卷第455、458頁)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尋獲自小客車案現場紀錄照片共2張 │ │ │ │ (尋獲自小客車ACJ-7660號現場照片)。 │ │ │ │ (見警1卷第462頁) │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王曉玲、│ │ │ │ 牌照號碼:5228-D8)。(見警1卷第474頁) │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鍾兆鍹、│ │ │ │ 牌照號碼:5228-D8)、行照。(見警1卷第480至481頁)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名稱:尚育優質汽車、牌照號碼:ACS-│ │ │ │ 7600)。(見警1卷第488頁)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名稱:蘇秀瓊、牌照號碼:ZN-7020) │ │ │ │ 。 │ │ │ │ (見警1卷第491頁)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 │ │ │ │ 竊中、列印日期:102年11月07日牌號:ZN-7020、廠牌:國瑞、│ │ │ │ 引擎號碼:1AZE001501、車身號碼:ACV41~0000000、報案人姓│ │ │ │ 名:林澄銘)、車籍資料。 │ │ │ │ (見警1卷第492至494頁) │ │ │ │桃圜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 │ │ │ 牌號碼ZN-7020號汽車1輛、車牌ACS-7600號2面)。 │ │ │ │ (見警1卷第495 至498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ZN-7020、廠牌 │ │ │ │ :國瑞、引擎號碼:1AZE001501、車身號碼:ACV41~0000000、│ │ │ │ 報案人姓名:林澄銘)。 │ │ │ │ (見警1卷第500至501頁)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蘇秀瓊於102年11月19日領回國瑞汽車CAMRY灰│ │ │ │ 色自小客車1輛)。 │ │ │ │ (見警1卷第502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04年3月18日嘉監義│ │ │ │ 站字第1040024169號函暨檢送5228-D8 號車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 │ │ │ 書影本、過戶登記書影本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影│ │ │ │ 本(經查5228-D8號車業已重領ACS-7600號)。 │ │ │ │ (見偵2卷第132至138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20日高監屏站│ │ │ │ 字第1040027351號函暨檢送貴署函查5228-D8號自用小客車(已 │ │ │ │ 重領ACS-7600號)101年10月22日於本站辦理異動登記之汽(機 │ │ │ │ )車過戶登記書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影本。 │ │ │ │ (見偵2卷第151至151-1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3日嘉監南站│ │ │ │ 字第1040029116號函暨檢送ACS-7600(重領前車號000-0000、 │ │ │ │ 5228-D8)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 │ │ 過戶登記書及原車主身分證明書、暨監理代辦人資料表。 │ │ │ │ (見偵2 卷第152至171頁)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4年3月25日嘉監車字第00000000│ │ │ │ 07號函暨檢送密封查詢車號0000-00車輛異動資料。 │ │ │ │ (見偵2卷第181頁)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 年7月3日保三貳警│ │ │ │ 刑字第1040004126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查扣李奇緯自行尋獲 │ │ │ │ ACS-7600無天窗車輛之外觀相片、ACS-7600與ZN-7020二車車籍 │ │ │ │ 資料)。 │ │ │ │ (見偵3卷第268至273頁) │ │ │ │李奇緯購入ACS-7600謊報失車之車款與自行尋獲車款不符照片共│ │ │ │ 4張。 │ │ │ │ (見偵4卷第16至17頁) │ ├──┼─────┼─────────────────────────────┤ │ 2 │犯罪事實欄│⒈被告柯克明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 │ │一㈡ │ (見警2 卷第446至447頁、偵3卷第222至225頁、偵4卷第110至 │ │ ├─────┤ 112頁、本院卷4第260至262頁) │ │ │即起訴書犯│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子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 │ │罪事實一│ 述。 │ │ │ │ (見偵3卷第301至306頁、審訴1卷第111至140頁、本院卷4第151│ │ │ │ 至173頁、本院卷4第235至249頁、本院卷5第99至139頁) │ │ │ │⒊證人林詠倡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3卷第222至225頁) │ │ │ │⒋證人程聖民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48頁、偵4卷第75至76頁、第129頁) │ │ │ │⒌證人董振璘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50頁) │ │ │ │⒍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52至453頁、偵3卷第230至233頁) │ │ │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游致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3卷第253至255頁) │ │ │ │⒏證人翁坤忠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偵3卷第222至225頁) │ │ │ │⒐車號0000-00號之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45頁) │ │ │ │⒑汽車委賣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49頁) │ │ │ │⒒汽車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51頁) │ │ │ │⒓牌照號碼6757-PE號自用小客車相關照片共5張。 │ │ │ │ (見警2卷第454至455頁) │ │ │ │⒔順益公司勘車照片(柯克明)。 │ │ │ │ (見警2卷第458頁) │ │ │ │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暨約定書(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59頁) │ │ │ │⒖柯克明名片(東昌汽車名片)及身分證件。 │ │ │ │ (見警2卷第460至461 頁) │ │ │ │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62 頁) │ │ │ │⒘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63頁) │ │ │ │⒙連尹瑄行照影本及基本資料查詢(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64至465頁) │ │ │ │⒚中古車貸款審核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66頁) │ │ │ │⒛中古車-車況報告及對保事項點檢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67頁) │ │ │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69頁) │ │ │ │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人柯克明)1份。 │ │ │ │ (見警2卷第470頁) │ │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柯克明、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71頁) │ │ │ │游致銘之聯邦銀行臺南分行存摺封面。 │ │ │ │ (見警2卷第472頁) │ │ │ │撥款委託書(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柯克明、受款人:游致銘、│ │ │ │ 以牌照號碼6757-PE汽車貸款新台幣40萬元整)1份。 │ │ │ │ (見警2卷第473頁) │ │ │ │2013年順益汽車中古車貸款辦法(簡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74頁) │ │ │ │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476頁) │ │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78至481頁) │ │ │ │證物責付保管單(福斯汽車1輛、保管人:胡俊容)1份。 │ │ │ │ (見警2卷第482頁) │ │ │ │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4年7月6日聯業管( │ │ │ │ 集)字第10410315295號調閱資料回覆暨檢送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見偵3卷第281至285頁) │ │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6日順南檢法字第1040000001號 │ │ │ │ 函。 │ │ │ │ (見偵4卷第81至82頁)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案件指認卷宗照片。(│ │ │ │ 指認人程聖民)。 │ │ │ │ (見偵4卷第124至127頁)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00484號、102年聲監續字第 │ │ │ │ 000000號、102年聲監字第00055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03號│ │ │ │ 、102年聲監字第00061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見偵5卷第1至13頁) │ │ │ │受監察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表。 │ │ │ │ (見偵5卷第14至107頁) │ │ │ │柯克明於105年7月21日準備程序庭呈之繳款單據正本1張、影本4│ │ │ │ 張。 │ │ │ │ (見本院卷2第83至84頁) │ │ │ │清償證明書、切結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各│ │ │ │ 1紙。 │ │ │ │ (見本院卷4第263-265頁) │ ├──┼─────┼─────────────────────────────┤ │ 3 │犯罪事實欄│⒈被告游致銘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 │ │一㈢ │ (見警2卷第495至496頁、偵3卷第253至255頁、本院卷2第46至8│ │ ├─────┤ 2頁、本院卷4第84至90頁、本院卷5第226至234頁) │ │ │即起訴書犯│⒉被告胡順來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 │ │罪事實一│ (見警2 卷第500至501頁、偵3卷第230至233頁、偵4卷第43至46│ │ │ │ 頁、本院卷2第46至82頁、本院卷4第113至119頁、本院卷5第226│ │ │ │ 至234頁) │ │ │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慧增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 │ │ │ 述。 │ │ │ │ (見警2卷第497至498頁、偵2卷第111至115頁、偵3卷第291至29│ │ │ │ 3頁、本院卷2第46至82頁、本院卷5第222至225頁、第226至234 │ │ │ │ 頁、第235至318頁) │ │ │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郭定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證│ │ │ │ 述。 │ │ │ │ (見偵3卷第196至199頁、偵4卷第100至102頁、偵4卷第213至21│ │ │ │ 8頁、本院卷3第118至151頁、本院卷4第42至76頁、第215至219 │ │ │ │ 頁、本院卷5第59至88頁、第226至234頁、第235至318頁) │ │ │ │⒌證人許峰瑛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88至489頁) │ │ │ │⒍證人施宏澤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94頁、偵2卷第119至121頁) │ │ │ │⒎證人盧家興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505至506頁、偵1卷第146至148頁) │ │ │ │⒏證人洪銘隆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見警2卷第492至493頁)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 │ │ │ │ (見警1卷第18頁反面、110至112頁反面) │ │ │ │⒑ACG-5059、ZL-3002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487頁) │ │ │ │⒒車牌ACG-5059(原車號00-0000)國瑞汽車第二任車主提供該車 │ │ │ │ 毀損照片。 │ │ │ │ (見警2卷第490至491頁) │ │ │ │⒓胡順來提供之102年2月20日日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估價單1份。 │ │ │ │ (見警2卷第502頁) │ │ │ │⒔胡順來提供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03頁) │ │ │ │⒕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04頁) │ │ │ │⒖車輛詳細資料表(車號000-0000)1份。 │ │ │ │ (見警2卷第509頁) │ │ │ │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 │ │ (見警2卷第512至515頁) │ │ │ │⒘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盧家興)1份。 │ │ │ │ (見警2卷第516 頁) │ │ │ │⒙胡順來提出之估價單、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 │ │ │ │ (見偵3卷第236頁) │ │ │ │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8月7日嘉監南站 │ │ │ │ 字第1040094947號函。 │ │ │ │ (見偵4卷第83至84頁) │ └──┴─────┴─────────────────────────────┘ 【卷宗代號】: ┌─────────────────────────────────────┐ │一、 審卷: │ │ ㈠【本院105審訴90號㈠】卷1宗,即審訴1卷 │ │ ㈡【本院105審訴90號㈡】卷1宗,即審訴2卷 │ │ ㈢【本院105訴263號】卷6宗,即105訴263號本院卷一、二、三、四、五、六 │ │二、 偵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一)】卷1宗,即偵1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二)】卷1宗,即偵2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三)】卷1宗,即偵3卷 │ │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四)】卷1宗,即偵4卷 │ │ 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偵12605號】卷1宗,即偵5卷 │ │ 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9866號】卷1宗,即偵6卷 │ │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許卷】共13宗,直接以鑑許卷號標註,不另編為偵 │ │ ○卷 │ │ 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交查及核交卷】共6宗,直接以該卷號標註,不另編為│ │ 偵○卷 │ │三、 警卷: │ │ ㈠【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卷宗(二-1)】卷1宗,即警1卷 │ │ ㈡【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卷宗(二-2)】卷1宗,即警2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