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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03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永慶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為慧生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與那羅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聖高地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威展空間設計企業社、誠合環境有限公司間無銷貨事實,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男子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虛偽開立如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11張統一發票,並交予上開公司、商號充當進貨憑證,供其扣抵銷項稅額,確實有幫助上開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之犯罪事實。

三、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被告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幫助逃漏稅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另查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賭博、妨害風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前科,其中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1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於100年6月28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無交易事實,竟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對社會經濟活動造成危害,且犯罪金額甚鉅,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47號
    被      告  林永慶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二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慶自民國 105 年 1 月至 105 年 4 月間止,擔任址設
    臺南市○區○○路○段 000 號 1 樓「慧生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男子共同基於偽造文
    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
    明知慧生有限公司於 105 年 1 月至 105 年 4 月間與那羅
    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聖高地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威展
    空間設計企業社、誠合環境有限公司並無銷貨事實,竟虛偽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 11 張,合計共新臺幣(下同) 444
    萬 5,399 元,交與上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上開營
    業人取得前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持該不實之統一發票扣抵
    銷項稅額,以此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達 22 萬
    2,26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慧生有限公司未繳納營業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105 年 4 月間寄發催繳通知予名義負責人陳淑惠,始悉上
    情。
二、案經陳淑惠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永慶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淑惠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統一發票影本
    11 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7 年 5 月 4 日函文暨函附之
    慧生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資料 1 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3677 號判例要
    旨參照)。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
    法第 15 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第 1 款之罪(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92 號判決要
    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幫助逃漏稅罪嫌、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即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檢察官   施胤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
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附表:慧生公司幫助逃漏稅額                                                │
├─┬─────────┬───────┬──────┬─────┬────┤
│  │買受人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1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105年01月     │A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有限公司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380,952   │19,048  │
│  │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666,667   │33,333  │
├─┼─────────┼───────┼──────┼─────┼────┤
│2 │那羅延設計工程有限│105年01月     │A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公司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457,143   │22,857  │
│  │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3 │威展空間設計企業社│105年01月     │A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4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105年02月     │AU00000000  │170,000   │8,500   │
│  │                  ├───────┼──────┼─────┼────┤
│  │                  │105年02月     │AU00000000  │135,000   │6,750   │
│  │                  ├───────┼──────┼─────┼────┤
│  │                  │105年02月     │AU00000000  │121,350   │6,068   │
├─┼─────────┼───────┼──────┼─────┼────┤
│  │合計              │              │11張        │4,445,399 │222,26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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