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5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恕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恕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基於竊盜之犯意」補充為「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7月1日15時5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丁恕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而入監服刑,素行非佳,猶不知悛悔,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先前所受之刑罰執行未能使其心生悔悟,另其正值中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僅為一己之利而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且竊得物品業已發還被害人,暨考量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L&M牌香菸1條,為警扣得後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2頁),故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027號
    被      告  丁恕緯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恕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
    第27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前往陳啟勳所經營之宇東商行(址設臺南市
    ○區○○路00巷00號),徒手竊取L&M牌香菸1條並夾藏於
    夾克內,嗣於櫃台結帳時,為陳啟勳發覺丁恕緯似夾藏店內
    商品在外套內,要求丁恕緯打開外套接受檢查,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恕緯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啟勳指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贓物認領管單、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