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蘇鼎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1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3434號、107年度偵字第13928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7年度偵字第14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鼎翔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鼎翔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四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仍不思警惕,再犯本案四次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取之各財物客觀價值、行竊之方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以示懲儆。 三、被告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竊盜犯行竊得之手機一支,業由被害人盧柏瑋之母親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憑(見南市警一偵字第一○七○三七七七九三號警卷第十二頁),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及沒收 │ ├──┼─────┼──────────────────┤ │一 │如附件附表│蘇鼎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編號1所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紅包一把抓」彩券壹張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二 │如附件附表│蘇鼎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編號2所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龍神)」遊戲光碟│ │ │ │肆片、「老子有錢(高)」遊戲光碟壹片│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三 │如附件附表│蘇鼎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編號3所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貳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四 │如附件附表│蘇鼎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編號4所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434號107年度偵字第13928號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107年度偵字第14963號被 告 蘇鼎翔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街 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鼎翔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4竊盜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4竊盜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4竊盜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4遭竊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因趙維正、莊博良、陳雅婷、盧柏瑋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於民國107年8月6日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 所扣得蘋果牌手機1支(已發還盧柏瑋之母黃錦屏),而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維正、莊博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永康分局暨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鼎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趙維正、莊博良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陳雅婷、盧柏瑋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被 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尚 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楊 娟 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間│竊盜地點 │被害人│竊盜方式 │遭竊財物 │備註 │ ├───┼────┼──────┼───┼────────┼─────┼────┤ │1 │107 年 4│臺南市東區崇│趙維正│蘇鼎翔趁店員疏於│「紅包一把│107 年度│ │ │月 9 日 │德路 473 號 │(已提│注意之際,徒手竊│抓」彩券 1│偵字第 │ │ │21 時 25│億昇彩券行 │告) │取趙維正所管理,│張(價值新│13434 號│ │ │分許 │ │ │置於架上之「紅包│臺幣【下同│ │ │ │ │ │ │一把抓」彩券 1 │】 300 元 │ │ │ │ │ │ │張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7 年 7│臺南市永康區│莊博良│蘇鼎翔趁店員疏於│「老子有錢│107 年度│ │ │月 5 日 │仁愛街 19 號│(已提│注意之際,徒手竊│(龍神)」│偵字第 │ │ │23 時 9 │統一超商內 │告) │取莊博良所管理,│遊戲光碟 4│13928 號│ │ │分許 │ │ │置於架上之「老子│片、「老子│ │ │ │ │ │ │有錢(龍神)」遊│錢(高)」│ │ │ │ │ │ │戲光碟 4 片、「 │遊戲光碟 1│ │ │ │ │ │ │老子有錢(高)」│片(價值共│ │ │ │ │ │ │遊戲光碟 1 片得 │計 495 元 │ │ │ │ │ │ │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7 年 7│臺南市安南區│陳雅婷│蘇鼎翔趁店員疏於│「老子有錢│107 年度│ │ │月 24 日│九份子大道 6│(未提│注意之際,徒手竊│」遊戲光碟│偵字第 │ │ │8 時 29 │號統一超商內│告) │取陳雅婷所管理,│2 片(價值│14963 號│ │ │分許 │ │ │置於架上之「老子│共計 198 │ │ │ │ │ │ │有錢」遊戲光碟 2│元) │ │ │ │ │ │ │片得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7 年 8│臺南市東區中│盧柏瑋│蘇鼎翔見盧柏瑋所│蘋果牌手機│107 年度│ │ │月 5 日 │華東路 2 段 │(未提│有之蘋果牌手機 1│1 支(已發│偵字第 │ │ │23 時許 │236 號湯姆熊│告) │支置於地上,趁隙│還) │14924 號│ │ │ │遊藝場內 │ │竊取得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