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童駿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8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駿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9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駿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米酒貳罐、香煙貳包及打火機壹個均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童駿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聲請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完畢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電線,明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在不該,惟念其所竊財物價值不高,且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於犯罪後就其犯行坦認不諱,尚知悔悟,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本件所竊得之電線價值約新臺幣399元,經其變 得如聲請書附表所載生活物品,其中未扣案之米酒2罐、香 煙2包及打火機1個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4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佳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704號被 告 童駿燊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駿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交簡字第19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 28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0月19日13時 17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0○0號「鋐錵科技有限公司」旁之工具室,見該工具室無人看管且未上鎖,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林偉所有置於該工具室內之紅白電線(價值新臺幣約399元 )1捆,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並將上開贓物攜至址設臺南 市○○區○○路00號之不知情「大盤大五金賣場」業者,換取如附表所示之生活物資。嗣因林偉發現工具室內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童駿燊經本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童駿燊於警詢時坦認在卷,核與告訴人林偉及證人郭盈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7張、現場照片暨扣案物品照片10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童駿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未扣案之米酒2瓶、香菸2包及打火機1支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且米酒、香菸經被告消費殆盡,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等情,此據被告陳述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檢察官 陳 奕 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劉 珀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