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19號
- 自訴人
- 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京師
- 自訴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皓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鄭劦佑
- 兼代表人
- 上二人共同 黃韡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所載(有關自訴人戴美樂機械製造廠有限兩合公司自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343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鄭劦佑、皓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自訴意旨認被告鄭劦佑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暨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皓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自訴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具狀撤回自訴,有刑事撤回自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