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婉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古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薛古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古光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關於證據能力認定規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薛古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2、49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經送強制戒治及判決科刑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認清毒品戕害身心之惡,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意志力薄弱,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其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社會尚無嚴重危害性,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羈押前幫忙朋友經營茶行工作,月入約新臺幣3 、4 萬元,已婚、小孩均已成年,需幫忙照顧孫子(見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
    被      告  薛古光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5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古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付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3年10
    月14日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4年1月4日保護管束
    期滿,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完畢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之案件,
    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8年1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63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32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2案經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5月。詎薛古光仍不知悔改,於107年8月8日10
    時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其位於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5樓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薛古光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不諱,並有以酵素免疫分
    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之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附卷可按 ,其罪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檢察官   周 盟 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棨 麟
(本院按下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