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9號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穗宗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108年度訴字第312號案)
陳振榮律師(107年度訴字第1439號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39號、108年度訴字第3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穗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判決,於同108年6月3日送達至被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上訴人即被告陳穗宗於108年6月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僅陳明理由容後補陳,現上訴期間已屆滿逾20日,上訴人仍未補陳上訴理由。因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由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