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榮財
- 選任辯護人
- 方文賢律師
張聰耀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26號、106年度偵字第19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三(四)關於被告翁榮財部分請求補充判決,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因本案牽涉犯罪事實眾多,案情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耗費時間超過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