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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威龍鄭銘仁高如宜

原告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告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翁榮財
被告
蔡政達
被告
方敏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等不得利用、發表或洩漏附件一附表所示之原告營業秘密及於任職原告期間所知悉、接觸或取得而與原告關於真空離子蒸鍍設備及製程之研發、技術、程式、市場分析、銷售、業務、策略發展、組織及人事等有關之營業秘密,包括: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所知之一切業務、財務、技術、生產、銷售或其他方面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之資訊,以及原告員工創作、開發,或原告委託他人或與他人合作創造或開發,或基於對價或其他事由而取得原告之營業秘密。

⒉被告等應將所持有及重製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原告營業秘密及所有之二部離子蒸鍍設備機台銷毀。

⒊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833,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㈡、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正狀及刑事附帶民事準備(一)狀(如附件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㈡、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如附件二)之記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政達、翁榮財、方敏郎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及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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