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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林逸梅黃琴媛李俊彬
  • 法定代理人
    蔡宏益

  • 原告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柏綸(原名:蘇若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益 被   告 蘇柏綸(原名蘇若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 由,以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判決在案, 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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