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 原告
-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益
- 被告
- 蘇柏綸(原名蘇若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以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判決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