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被 告 呂家揚 李勁緯 上列被告2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