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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孫淑玉蔡盈貞莊政達

附民原告  黃俊評

附民被告  朱育民

附民被告  春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顏國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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