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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8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定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572號),本院認宜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蘇定國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林麗琴經營之「宅夕食宅配晚餐」後方巷子後停車,步行至該商號正門,於同日2時5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以紅色油漆潑灑該商號大門及木牌,並以美工刀(未扣案)刺破該商號1輛貨車輪胎及2部機車後輪胎,致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林麗琴。嗣經林麗琴報警後,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知上情。因認蘇定國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林麗琴告訴被告蘇定國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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