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茂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1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全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晚間7時50分許,駕駛055-WW號遊覽車行經臺南市柳營區長榮路6段與柳營路1段路口時,適因該路口由正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道路改善工程之施工,而告訴人陳則睿受僱於正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並依指示於上址指揮交通,雙方因行車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臉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受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8年2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易字卷第45頁),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