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振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麗娟告訴被告楊振昌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08年6月1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 3445號
被 告 楊振昌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6樓之6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振昌與蔡麗娟前有金錢借貸關係,蔡麗娟則係新日光企業
社負責人,楊振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6日
20時31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三皇三家後方停車場,持
不詳工具,刺破停放在該停車場之新日光企業社即蔡麗娟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輪胎4個,致該車輛
輪胎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麗娟。嗣經警調閱附近
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麗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振昌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騎車經過該處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伊本來要去上開停車場附近皮膚
科診所點痣,臨時取消後打算回永康區大灣的補習班接小孩
下課,伊騎車要離開上開停車場時,疑似撞到小貓,就將機
車停在上開停車場後方道路,下車至上開自用小客貨車旁看
有無撞到小貓,沒有持不明物品刺破告訴人之上開車輛云云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蔡麗娟於警詢時及本署
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上開車輛遭毀損翻拍照片、監視器翻
拍照片、匯豐仁德廠結帳清單、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公
司、有限合夥及商業登記資訊等附卷可參,是告訴人所有前
揭車輛於上開時、地受有損壞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雖以
前詞置辯,然自該監視錄影畫面可知,被告於107年12月6日
20時31分43秒進入上開停車場,將車停妥後,在被告停放之
車輛繞一圈,於同日20時32分31秒離去現場,當時無其他人
靠近告訴人上開車輛等事實,有前揭監視錄影光碟及本署勘
驗報告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前揭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是被告犯嫌明確,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