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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周宛瑩

  • 當事人
    劉榮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榮琦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委由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其所為當屬輸入之行為無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輸入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尚未流入市面即為海關查獲,所生危害有限,且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堪認素行良好,兼衡所查獲之仿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附表:扣案物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100ml(盒裝)│216盒(每盒1瓶) │ ├──┼───────────────────┼─────────┤ │2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1.5ml(盒裝)│1430盒(每盒2瓶) │ ├──┼───────────────────┼─────────┤ │3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1.5ml(瓶裝)│40瓶 │ └──┴───────────────────┴─────────┘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330號被 告 劉榮琦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榮琦自民國108 年間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從事選物販賣機( 即俗稱夾娃娃機) 業務,明知「Jo Malone 」(註冊/ 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係美商喬曼尼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香水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輸入上開商標商品。竟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108 年1 月16日向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賣家「大陸深圳市保安區寇麗斯化妝品商行」,以總金額折合新臺幣8 萬4272元之價格,購得仿冒商標「Jo Malone 」之香水(100ml )216 盒、香水(1.5ml) 1430 盒及香水(1.5ml )40瓶(共計1686件),復於108 年3 月6 日,委託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下稱翔和公司) ,以劉琦為納稅義務人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5 筆(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08/OK7/RJ305 、RJ312 、RJ313 、RJ316 及RJ324 ,主提單號碼皆為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OK7RJ305、OK7RJ312、OK7RJ313、OK7RJ316、OK7RJ324)。嗣108 年2 月17日經臺北關勤務人員在遠雄貨棧進口快遞貨物專區查驗,發現上開貨物均係仿冒「Jo Malone 」商標圖樣之香水,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劉榮琦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固坦承渠自 108 年 ││ │查中之供述 │間在臺南市地區從事選物││ │ │販賣機業務,及委託翔和││ │ │公司進口上揭香水等商品││ │ │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 │ │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渠││ │ │不知道上揭香水等商品為││ │ │仿冒品云云。 │├──┼───────────┼───────────┤│ 二 │訂單詳情單1份 │被告向賣家「大陸深圳市││ │ │保安區寇麗斯化妝品商行││ │ │」,購得上揭仿冒商標之││ │ │香水等物。 │├──┼───────────┼───────────┤│ 三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告委託翔和公司,以被││ │、個案委託書(含被告之│告為納稅義務人名義向財││ │身分證影本、發票)各 5│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 │份、貨物外觀照片 59 張│進口快遞貨物 5 筆。 │├──┼───────────┼───────────┤│ 四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上開仿冒「 Jo Malone ││ │報告各 1 份 │」商標之香水 1686 件均││ │ │係仿冒商品。 │├──┼───────────┼───────────┤│ 五 │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臺北關人員扣得上揭仿冒││ │索筆錄 4 份 │商標「 Jo Malone 」之 ││ │ │香水共計 1686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上揭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檢察官 莊 立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洪 邵 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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