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軍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軍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