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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振謙鄭銘仁劉怡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7號

被告
吳弘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漏載「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3744號)」,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僅記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移送併辦部分漏載「(107年度偵字第13744號)」,由於本件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完全相同,上開漏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爰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更正補充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