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簡字第1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簡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家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85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