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松彬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後,被告於108 年11月6 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此有該上訴狀1 份在卷可稽。嗣後,上訴人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8 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居所地,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據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