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陳振謙、鄭銘仁、劉怡孜
- 當事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致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被 告 葉致宏 陳維澤 李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被告等竊盜、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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