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 原告
-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彰
- 被告
-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5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87 號起訴書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