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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燕璘卓穎毓張婉寧

                  108 年度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景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鴻

附民被告  陳天利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之索引卡查詢證明1 紙在卷可憑,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既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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