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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弘能陳郁婷郭千黛

原告
許振德
被告
林群哲
被告
明泰路面機械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山
被告
佳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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