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弘能、陳郁婷、郭千黛
- 當事人許振德、林群哲、明泰路面機械公司、佳成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原 告 許振德 被 告 林群哲 被 告 明泰路面機械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山 被 告 佳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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