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傅煜坤 劉瑄君 劉冠銘 原 告 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佩蓉 被 告 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劉秋榮 被 告 柳億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511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