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附民原告 黃俊評 附民被告 朱育民 附民被告 春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顏國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