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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睫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政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化妝品「LUKE HYDROGEL COLLAGEN EYE PATCH」共拾壹箱(含包裝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於107年5月2日修正,惟尚未生效)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於105年11月9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LUKE HYDROGEL COLLAGEN EYEPATCH」11箱,為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輸入欲販售之化粧品(進口報單第BD/06/ 294/A0756號)乙節,復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5月31日高普業二字第1061012245號函、關務署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報單影本、被告睫寶公司變更登記表、「LUKEHYDROGEL COLLAGEN EYE PATCH」化粧品成分表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表各1份,核屬同條例第27條第1項所定之妨害衛生物品,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426號、107年度偵字第2265號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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