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定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 字第18572號),本院認宜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蘇定國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至林麗琴經營之「宅夕食宅配晚餐」後方巷子後停車,步行至該商號正門,於同日2時53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000號,以紅色油漆潑灑該商號大門及木牌, 並以美工刀(未扣案)刺破該商號1輛貨車輪胎及2部機車後輪胎,致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林麗琴。嗣經林麗琴報警後,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知上情。因認蘇定國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林麗琴告訴被告蘇定國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