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0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仁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仁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起,透過網路與陳○○相識後交往,先向陳○○佯稱其有開設方格旗洗車公司且係亞洲海產餐酒館、鑫旺視廳社、碳烤連鎖企業、尊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任職南區百貨公會理事長、有代理手機遊戲,且以未來將委由陳○○擔任尊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之CEO為由,取得陳○○信任後,復以如附表所示之理由 ,致陳○○陷於錯誤,乃依邱仁豪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陸續以交付現金予邱仁豪或以自己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邱仁豪向不知情之簡○○借得其本人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孫○○借得程○○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所有之高雄西甲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及向孫○○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45萬3,500元,旋陸續遭提領花用。嗣陳○○察覺有異,屢經催討,邱仁豪均藉詞拖延,復將電話停用致聯絡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案經陳○○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邱仁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 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偵查中之指訴、證人謝○○、方○○、簡○○、程○○、孫○○偵查中之證述。 ㈢卷附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2份、告訴人提出之 被告與證人謝○○簽章之亞洲海產餐酒館、鑫旺視聽社合夥契約書影本各1份、方格旗汽車美容工作室全國工商資料查 詢結果與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告訴人陳○○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簡○○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民族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程○○ 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張○○所有之高雄西甲郵局局 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孫○○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3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以各種不同的理由向陳○○詐騙,致陳○○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所為均有不該,並斟酌被告各次詐騙金額不同,對陳○○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亦有不同,犯後業已與陳○○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可,惟在本案犯罪之時間前後,被告有多起詐欺取財案件遭判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於案發當時習於以詐騙之方式獲取金錢,並斟酌其犯罪手段、情節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離婚沒有小孩,目前從事殯葬業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之理由 │交付款項時間及│交付現金或受款帳號│宣 告 刑│ │ │ │金額(新臺幣)│ │ │ ├──┼──────┼───────┼─────────┼────────┤ │ 1 │支付飯局 │106年4月29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6,000元 │高雄西甲郵局局號00│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41367號、帳號06100│月,如易科罰金,│ │ │ │ │28號帳戶(下稱高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西甲郵局帳戶) │算壹日。 │ ├──┼──────┼───────┼─────────┼────────┤ │ 2 │註冊設立公司│106年5月2日 │匯款至簡○○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行號 │12萬元(未含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罪,處有期徒刑參│ │ │ │帳費用30元) │高雄分行帳號047101│月,如易科罰金,│ │ │ │ │38369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3 │支付飯局 │106年5月2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4 │支付飯局 │106年5月4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2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5 │還朋友錢(朋│106年5月11日 │於新交流道下福特汽│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友妻喪葬費)│45萬元 │車前交付現金予被告│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6 │支付飯局 │106年5月16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7 │支付喪禮白獅│106年5月19日 │告訴人於7-11自動櫃│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陣 │(告訴人中國信 │員機領錢後,至被告│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託銀行帳戶顯示│高雄市三民區水源路│月,如易科罰金,│ │ │ │106年5月20日2 │住處外交付現金予被│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時2分許) │告 │算壹日。 │ │ │ │5萬元 │ │ │ ├──┼──────┼───────┼─────────┼────────┤ │ 8 │急用 │106年5月21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4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9 │支付辦桌、吃│106年5月22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圓滿桌費用 │3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0 │支付兄弟檳榔│106年5月22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香菸、飲料│3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費用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1 │支付廠商貨款│106年5月31日 │匯款至孫○○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18│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0000000000號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2 │支付廠商貨款│106年6月1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3 │繳易科罰金罰│106年6月2日 │匯至簡○○所有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款 │16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月,如易科罰金,│ │ │ │ │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4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6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5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6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6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8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2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7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12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8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12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9 │給陞哥(即戴│106年6月24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嘉陞)錢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高雄分行帳號061570│月,如易科罰金,│ │ │ │ │01392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0 │給陞哥(即戴│106年6月29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嘉陞)錢 │2萬元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 │ │ │ │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1 │飯錢 │106年7月12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22 │和解金 │106年8月25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2萬5,000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3 │飯錢 │106年9月3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24 │出院費用 │106年9月4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4,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5 │普渡 │106年9月8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6 │普渡 │106年9月8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4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7 │投資鐵砂貿易│106年9月10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8 │警局和解金 │106年9月20日 │匯至簡○○所有之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5,000元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罪,處拘役肆拾日│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29 │醫藥費 │106年9月30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500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拘役參拾日│ │ │ │ │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30 │錢莊 │106年10月5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5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31 │錢莊 │106年10月5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5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總計金額 │145萬3,500元 │ └───────────────────────────┴────────┘